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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章程(草案)

(2006年10月全指委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简称全指委。英文译名:CHIHESE SHAOBEIQUAN ASSOCIATION 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是推动少北拳项目发展,促进少北拳项目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国武术协会的团体成员,是代表中国少北拳参加相应的各级各类武术运动活动的最高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少北拳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国少北拳优秀文化遗产,促进中国武术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道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少北拳项目的开展,努力促进少北拳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少北拳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总部设置原则为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总裁居住地。现在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总部设在中国辽宁锦州。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少北拳项目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步地向世界推广少北拳。
第六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少北拳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集体少北拳拜师仪式。继承和发扬中国少北拳优秀文化遗产,在国内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北拳活动;
(三) 研究、拟定少北拳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少北拳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提出完善、修改建议,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 按照国家和地方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各级少北拳比赛活动;
(五) 建立全国少北拳训练网络,提出完善少北拳训练体制的建议,促进少北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 受国家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优秀运动队集训;
(七) 提出少北拳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意见;
(八) 组织和协调少北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少北拳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 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少北拳书刊、杂志、音像等;
(十)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与少北拳有关的多种经营,为少北拳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地少北拳组织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少北拳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 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 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五) 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宣传和开展少北拳训练活动;
(三) 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常委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不按期向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 严重违反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 给中国少北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设总裁一人,顾问若干人,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总裁可连选连任,主任、监事会主席最多连任两届,副主任、秘书长等可连选连任。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设若干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监察部、技术部等,经民主推选产生部长、副部长、成员人选。技术部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如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理论科研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武术医学研究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协商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
(一) 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 协商推选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总裁、顾问、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人选。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委员会的权利。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总裁、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执行主任或主任委派的其他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 审议并接纳(或除名)会员;
(三)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四) 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解决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全国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 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各级教练员;
3、指导和监督各级教练员选派工作;
4、编写教练员教材。
(二) 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各级裁判员;
3、向各级武协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4、指导和监督各级裁判员选派工作;
5、编写裁判员教材。
(三) 理论科研委员会职责:
1、综合整理国内外武术理论研究信息,分析武术运动发展动态。对少北拳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学研究和探讨;
2、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为少北拳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四) 宣传委员会职责:
1、对武术的新闻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制定有关武术的新闻宣传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安排武术的新闻宣传和报道;
4、指导和监督《少北通讯》杂志和其他报刊的出版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设荣誉常务委员。凡长期从事少北拳工作、在武术界和少北拳内部有较大影响、对少北拳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在5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常务委员称号。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会费收入;
(四) 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会旗、会徽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解释权归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起草时间: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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