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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北拳套路竞赛办法(试行)
发布:2007-12-19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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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振博 访问统计:
1665
2007年11月11日全指委第七次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在大赛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赛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3-5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2-3人。
(二)检录员2-3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摄像员1-2人。
第四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集体项目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三)有权对不合理的运动员应得分进行调整。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五、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七、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向观众介绍上场运动员,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时不得将音乐带或光碟转借他人或复制。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六条 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八部短拳套路(单练)。
二、四部长拳、短打、破拿、健身套路(包括单练和对练)。
三、少北兵器套路(包括单练和对练)
四、集体表演项目:以少北拳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观赏性的集体表演项目。
第七条 竞赛年龄分组
一、老年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中年组:40周岁至59周岁;
三、青年组:18周岁至39周岁;
四、少年组:12周岁至17周岁;
五、儿童组:不满12周岁。
可视具体情况划分组别。
第八条 申诉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比赛过程中对执行规程、规则有争议的申诉。
二、范围仅限于裁判长扣分。
三、申诉程序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评判本队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2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评判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判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错判的裁判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九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1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 ,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5分钟。
第十一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套路后,应向裁判长行扣心礼(同拜师)。
第十二条 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三条 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四条 弃权
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第十五条 兴奋剂检测
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六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含对练)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十七条 集体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
一、集体表演项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二、集体表演项目也可设置其它特别奖项。
集体表演项目设置的特别奖项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单人项目和对练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为40秒至2分钟,易筋经的时间为3分-4分。演练至1分30秒时,易筋经至2分30秒时由裁判长鸣哨提示。
二、集体项目完成套路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三、集体表演项目完成的时间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 未完成套路
运动员未完成套路不予评分。
第二十条 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服装。
二、运动员应穿任何适于运动的服装;提倡穿具有丰富多彩的少北练功服。
第二十一条 竞赛场地
一、单练和对练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2米宽的安全区。
二、集体项目的竞赛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四周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场地的长和宽均由边线的外沿开始计算。场地周围至少应有1米宽的安全区。
第二十二条 比赛兵器
可以使用任何少北拳兵器。
第二十三条 其它比赛设备
比赛必须配备摄像机,放像设备,电视机,以及音响系统。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四条 竞赛项目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二、评分方法
(一)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根据与“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相符程度,按照等级分的评分标准,并与其他运动员进行比较,确定运动员等级分数,在此基础上,减去其他错误的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得分。裁判员评分可到小数点后2位数,尾数为0~9。
(二)应得分数的确定
3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为运动员的应得分;4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2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名裁判员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三)裁判长对评分的调整
当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示出运动员最后得分前,裁判长须经总裁判长同意,可调整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调整分数范围为0.01分至0.03分。
(四)最后得分的确定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和加上“裁判长调整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三、评分标准
(一)等级分的评分标准:
分为 3 档 9 级,其中: 8.50—10.00分为优秀; 7.00—8.49分为良好; 5.00—7.00分为尚可。(表1)
等级评分的总体要求是:
1.运动员应表现出所演练的项目及项目的技术和风格特点,应包含该项目的主要内容,动作规范、方法正确,表现出该项目的主要技法;
2.点刚发力凶猛,柔化接力顺达,力点准确。通过运动员的肢体以及兵器表现出该项目的发力特点;手眼身腿步气配合协调,兵器项目还需身器协调;
3.结构严密,整套动作均应与该项目的技术风格保持一致。
4.对练还须动作逼真、配合严密,攻防合理。
5.集体项目还须队形整齐,配合默契并富于变化。
(二)裁判员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表2)。
(三)裁判长执行的其它错误内容及扣分标准。
1.完成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凡不足规定时间达2秒以内扣0.1分,达4秒以内扣0.2分,达4秒以上,最多扣0.3分;凡超出规定时间达5秒以内扣0.1分,达10秒以内扣0.2分,达10秒以上,最多扣0.3分。
2.集体项目的人数,少于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每少1人,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最后得分的示分
一、由评分裁判员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示分后,再由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
二、也可以由评分裁判将各自评出的运动员得分,通过评分纸条传递给裁判长,再由裁判长示出最后得分。
第二十六条 其它
在竞赛性质、任务有特殊要求时,可在竞赛规程中做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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