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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章程

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或章程


(2020年10月7日少北拳研究院第四届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为葫芦岛张荣时少北拳学研究院理事会,具体以年检后民政部门核定名称为准,简称少北拳理事会,英文名称为:HLD ZRS SHAOBEIQUAN RESEARCH INSTITUTE COUNCIL缩写为HZSBRIC”。

第二条  少北拳理事会是推动少北拳项目发展,促进少北拳项目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代表少北拳参加相应的各级各类武术运动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团结各地少北拳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少北拳优秀文化遗产,促进武术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道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少北拳项目的开展,努力促进少北拳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少北拳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会址设在中国辽宁省兴城市兴城古城西吊桥胡同1号(张荣时纪念馆)。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少北拳理事会任务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地少北拳项目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步地向世界传播推广少北拳。

第六条  少北拳理事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少北拳在国内外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继承和发扬少北拳优秀文化遗产,全力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外开展各种形式的少北拳活动。

(三)研究和拟定少北拳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少北拳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和裁判法提出完善和修改建议,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各级少北拳比赛活动。

(五)建立少北拳训练网络,提出完善少北拳训练体系的规划方案,促进少北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和地方体育主管机关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优秀运动队集训和参赛。

(七)提出少北拳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意见。

(八)组织和协调少北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承担少北拳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和配合少北拳组织和个人出版少北拳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等,利用多渠道和多种形式传播少北拳。

(十)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与少北拳有关的多种经营,为少北拳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地少北拳组织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少北拳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须经个人提出申请,经各级研究会(没有研究会可以通过传承有序的少北弟子作为推荐人代替)批准的会员均可升级到少北拳理事会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按规定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少北拳训练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常委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少北拳理事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少北拳理事会章程、武德规范及有关规定;

(三)给少北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少北拳理事会。理事会由基层研究会推选的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  少北拳理事会采用理事会制,实行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制,常委会为理事会日常议事机构。

设常委17人,其中常委理事长兼院长1人,常委执行理事长兼执行院长1人,常委副理事长兼副院长15人;设副理事长兼副院长23人;设顾问委员会主任1人,技术顾问若干人,副主任和顾问若干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和监事若干人;内部设国内业务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内部设国际业务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如竞赛组织委员会、理论科研委员会、技术培训委员会、外联宣传委员会、馆校建设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健身养生委员会、产业开发委员会,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协商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常委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少北拳理事会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推选少北拳理事会常委理事长兼院长,常委执行理事长兼执行院长,常委副理事长兼副院长;副理事长兼副院长;顾问委员会主任,技术顾问,副主任和顾问;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国内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国际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利。常委会例会按照《少北拳研究院理事会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议事。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全体理事参加,每5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本届理事会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届理事会工作,组织换届。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秘书长主持。

(二)常委会会议:全体常委参加,有关副理事长列席,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研究应由常委会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

(三)理事会年会:副理事长以上领导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总结一年来理事会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由执行理事长主持。

(四)理事长工作会议: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执行理事长、常委副理事长主持,有关常委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通过全指委、国际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计划或大型活动方案。

(五)全指委和国际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全指委和国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以上领导参加,部分委员列席,每半年或季度召开一次,研究二会各自具体工作。由全指委主任和国际指导委员会主任分别主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审议并接纳(或除名)会员或理事;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四)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常委会工作会议具体解决常委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少北拳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理事长、执行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组织制定参加国际、国家重大赛事活动计划,参与活动方案实施,做好活动总结。

(二)理论科研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组织制定参加国际、国家重大武术理论研讨活动计划,参与活动并做好活动总结。

1、综合整理国内外武术理论研究信息,分析武术运动发展动态。对少北拳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学研究和探讨;

2、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3、为少北拳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知识和指导。

(三)技术培训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组织制定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家重大武术技术培训活动计划,参与活动方案实施,做好活动总结。

1、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学习和业务交流活动;

2、推荐和选拔各级教练员;

3、指导和监督各级教练员选派工作;

4、编写教练员教材。

(四)外联宣传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对外联络,制定宣传少北拳计划,参与宣传少北拳系列活动,做好活动总结。

1、对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2、制定有关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办法,报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安排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和报道;

4、指导和监督《少北通讯》杂志和其他报刊的出版工作。

(五)馆校建设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整合少北拳馆校资源,定期举办馆校竞赛、评比、交流活动,促进少北拳馆校健康发展。

(六)裁判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组织培训少北拳教练员、裁判员,担任少北武术节及其他少北拳比赛活动的裁判工作。

1、组织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各级裁判员;

3、向各级武协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4、指导和监督各级裁判员选派工作;

5、编写裁判员教材。

(七)健身养生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负责少北拳健身养生内容传播、课题研究。整合少北拳健身养生资源,推动各年龄段、各阶层少北拳队伍的壮大。

(八)产业开发委员会

代表理事会负责少北拳产业化课题研究。整合少北拳产业化资源,推动少北拳产业不断壮大。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会旗、会徽


第二十条  少北拳理事会会旗、会徽由理事会审定颁布。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标识“少北”归属张荣时少北拳学研究院所有,个人或组织未经研究院批准,不得将标识用于商业用途或有损于少北组织形象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解释权归少北拳研究院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理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二O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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