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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武术协会少北拳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武术协会少北拳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辽宁省武术协会少北拳分会是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辽宁省武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代表辽宁省武协少北拳分会参加全国各类武术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调动全省少北拳工作者和爱好者的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弘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普及武术运动,带动武术产业,提高武术技术水平,积极推进中华武术走向世界,为人类健康造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坚守少北三正之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少北拳全国指导委员会)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辽宁省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6-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省武协、少北拳全指委的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少北拳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积极提出对全省少北拳工作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北拳活动,推动群众性武术的普及和促进武术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充分发挥武协的纽带桥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武协组织,扩大武协会员队伍;
(四)协助省武协物色、选拔和推荐省武协套路、散打队运动员、教练员;协助组织省少北拳套路、散打队集训工作;
(五)开展少北拳科研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少北拳运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少北拳工作者和爱好者少北拳理论水平;
(六)做好武术宣传和武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习练武术内涵的认识,增强武术意识,参加武术运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出版少北拳书刊、杂志等;
(七)协助全指委开展少北拳标准化工作;
(八)协助省武协或全指委独立组织承办全省和全国性的竞赛活动;
(九)协助全指委或独立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举办全省少北拳裁判员、教练员、武术馆校负责人、拳师、少北拳科研人员培训班;
(十)积极发展武术产业,增强武术事业发展的后劲;
(十一)加强对外交流,宣传少北拳,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对外交往,以武会友、以武促文。
(十二)协助全指委保护好少北拳非物资文化遗产。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心少北拳事业,积极参加少北拳活动;
(二)拥护本会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简历;
(四)年满16周岁的本省籍公民。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所属市、县及行业、院校等武协提交加入武术协会的申请书;
(二)经所属武协批准后报省武协少北拳分会;
(三)经省会研究批准同意并由所属武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关心少北拳事业的发展,参加少北拳发展的研讨;
(二)参加各级武协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凭会员证优惠或优先观看武术比赛;
(四)有权批评和制止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武术活动,推动武术运动的普及,向本会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二)维护少北拳的声誉;
(三)遵守武协的各项纪律,弘扬武德精神;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常务委员;
(三)审议研究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出的本届委员会委员,选举常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会长在缺席的情况下,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下设秘书处、监事会、击技研究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武术工作部、组织部、宣传联络部、法律顾问处等办事机构。各委员会(各部)均设主任(部长)一人、副主任(副部长)一至三人,委员(成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各部正、副部长、成员若干人选由秘书长同有关方面商定提出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七条:各委员会和部门的职责:
(一)秘书处职责:
1、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印鉴、文件、档案、资料等;
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种会议、活动全部工作的筹备和落实;
5、接待来访、咨询事宜等。
(二)武术工作部职责:
1、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负责组织举办省会各种比赛;
3、参与研究审定全省竞赛规程等;
4、挖掘整理少北拳易筋经、洗髓经、腹脏经、键肌经保健机理;
5、推动普及少北拳保健规定套路;
6、整理推广武术药科。
(三)标准化委员会职责:
1、对少北拳套路演练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研和规范;
2、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3、编撰少北拳标准拳器套路教学训练材料;
4、负责少北拳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工作等。
(四)击技研究委员会职责
1、研究编排少北拳对练套路
2、研究少北拳击技实用招法训练方法
3、研究少北拳击技比赛裁判规程
4、研究少北拳击技运动员评级方法
(五)法律顾问职责
1、负责本会内部法律调解;
2、负责处理本会与外部团体和个人发生的法律纠纷工作。
(六)组织部职责:
1、负责选拔省会各级机构领导人员并考核工作情况
2、提出市县级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3、考察少北组织负责人能力与登记贡献
(七)宣传联络部
1、负责管理少北拳网站
2、负责各种会议的照像、录像
3、负责与各门派横向联系
4、负责与报社、电视台的联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省武协或全指委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辽宁省武协上缴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武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需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6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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