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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是推动少北拳项目发展,促进少北拳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省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辽宁省武协的团体会员单位,是代表辽宁省少北拳参加相应的各级各类武术运动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辽宁省各市少北拳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国少北拳优秀文化遗产,促进中国武术走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道路,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少北拳项目的开展,努力促进少北拳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少北拳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总部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一段8-33号。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省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省内少北拳项目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稳步地向世界推广少北拳。
第六条 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少北拳在省内发展的远景规划;
(二)继承和发扬中国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在省内外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少北拳活动;
(三)贯彻执行少北拳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少北拳竞赛体制、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则提出完善、修改建议;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各级少北拳比赛活动;
(五)建立全省少北拳训练网格,提出完善少北拳训练体制的的建议,促进少北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辽宁省体育主管机关的委托,选拔和推荐各级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优秀运动员、优秀运动队集训;
(七)执行少北拳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制度,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意见;
(八)组织和举办少北拳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协助全指委举办少北拳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少北拳书刊、杂志、音像等;
(十)开展与少北拳有关的多种经营,为少北拳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地少北拳组织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少北拳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吸收个人会员,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少北拳研究会批准的市会会员均可升级到省会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少北拳训练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会员,经常委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中国少北拳研究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少北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选的委员组成。省委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设总顾问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总顾问、顾问、会长、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设若干工作部门,如武术工作部、宣传联络部、经济工作部等,经推选产生部长、副部长、成员人选,由秘书长协商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三条 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的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少北拳辽宁省委员会顾问、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人选。
第十四条 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省委员会的权利。常务委员会由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执行会长或会长委派的其他副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二)审议并接纳(或除名)会员;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四)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具体解决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各部职责
(一)武术工作部职责
1、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学习和业务交流;
2、推荐和选拔各级教练员、裁判员的选派工作;
3、检查和监督各级教练员、裁判员的选派工作;
4、编写教练员教材和裁判员教材;
5、向各级武协推荐申报各级裁判员名单;
6、为提高运动员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7、为少北拳在科学训练上提供科学依据、拳法知识和技术指导。
(二)宣传联络部职责
1、对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制定有关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安排少北拳的新闻宣传和报道;
4、指导和监督内部杂志和其他刊物的出版工作。
5、综合整理国内外武术理论研究信息,分析武术运动发展动态。对少北拳理论、技术、训练、竞赛进行科学研究和探讨。
(三)经济工作部职责
1、创立和开发少北拳各种实业公司;
2、成立辽宁省少北拳基金会,为开展活动筹集资金;
3、创建武术馆校,建立少北经济基地。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本会举办和各种活动、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本会监事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解释权归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须经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以后,按规定的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少北拳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少北拳研究会(筹)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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