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北拳的全部内容就是“双功、四术”。“双功”指两类基本功,“九术功与六根功”;“四术”指拳术、器术、功术及巧术。器术的全部内容总括为“四理八器三类十五套”。器术的基本理论由两部分组成,通称“武器四论”与“武器的锋背区论”。下面仅就“武器四论”的科学理论阐述如下:
武器四论即四理是器械术法等方面的基本理论,通称“锋背论、术法论、八器论、器规论”。
锋背论:任何一种战用武器(除脱手器),本身都具有锋(进击部位)、背(防搪部位),也就是说:武器本身都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
例如:短刀:锋在前刃尖背在刀背托。剑:锋在前尖刃背在柄上托。长枪:锋在枪尖背在长杆。长棍:锋在棍头背要棍体。节鞭:锋在鞭头背在鞭节。锤棒等武器其器体即是锋也是背,当用于进击之时为锋,当用于防搪之时为背。由此可知论武器必详其锋背。
任何一种实用武器的锋与其背都必然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通称“锋出背备,背出藏锋”。也就是说当锋在进击之际其背必处在防搪的准备之时,当背正在防搪之际其锋必藏进击之机。由武器的结构上看,一般的武器大都体现在“锋前背后”也就是锋在武器的前端而背位于武器的后部。
一般武器的锋有三种,即“尖锋、刃锋、击头锋”,其中尖刃锋能使敌人伤血,因此这类武器在锋与把手之间隔以血路。如大枪长矛等皆置红缨,以和血色防血喷或因杆流于把手防碍争战。短刀则有血槽、备托以隔血,并随时可用红布(刀柄下的尺半红布)擦拭。棍棒等击头锋就没有置血路的必要了。一般武器的背有四种,即“杆、托、盾、软(如节链)”。
通过上述可知锋背论有下列三个论点:
(一)论武器,必详其锋背。肯定了战用武器必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
(二)锋出背备,背出藏锋。肯定了锋背之间必须符合互相依存的运动规律。
(三)尖刃武器当隔以血路。告诉我们理论来源于实践。
上述锋背论皆源于实践,符合辩证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因而正确的、科学的。以此来辨别武器的实用性,不能把千奇百怪的艺形器作为武器来看待。
术法论:武器本身的结构与其锋背之形是千百年在战争的实践中形成的。因此武器的术与法跟其锋背密切相关。他们之间的击防理论通称“术法论”。
法源锋背:也就是武器的击防之法,源于武器本身的锋与背,据锋可知进击之法,据背可知防搪之法。
术乃法连:武器的术应落实于法的相连,每两个招法相连为一个招术。值得明确的一点就是器术必以拳术为基础,拳术的术落实于对我双方法力结合,在此基础上讲器术的术落实于术乃法连,才是正确的。
例如:短刀,其锋在前刃尖,据其竖刃与锋尖可查其进击之法有“砍劈撩抹捅”五法。又据其背的背托可查其防搪之法有“克、滑、架”三法。这就是说法源锋背,据锋背可知短刀击防共八法。
每两法相连,如劈接捅、滑接抹等为一个招术,这种法相连是为术,就是术乃法连。
刀有八法,每两法相连而成一术,其组合的最多招术应为八乘八共六十四招。据此可知招法与招术存在一定的数量关系,那就是“术数法法乘”,也就是术的数目是其法数的平方。但招数中实际有实战价值的也不过是平方数的三分之一(三勾一)。
综合上述,术法论有下列三个论点:
(一)法源锋背:指明了法源于武器的锋形背位,达到一看武器之形,立刻明其器法,据其法可与对战。
(二)拳乃器之基,术乃法连:指明了拳术与器术和器术与器法的关系。
(三)术数法法乘:这是招术与招法的合理推断。
三、八器论:通常有人把武器总结出十八般兵器即“刀枪剑戟、斧钺钩叉、鞭锏锤抓、拐棒棍节、流星弓”,当然不止十八种,但此种说法分不清武器的个性术法。
古代的兵器,实际只有八大类型,通称八大器械。分类法也有所不同,但按武器的锋背据其同异进行分类是比较科学的:
(一)尖杆器(尖锋杆背器):如枪、矛、叉、戟、月铲等。
(二)刃杆器(刃锋杆背器):如杆刀、杆斧、扑刀等。
(三)击杆器(击锋杆背器):如棍、杖、杆锤、拐子等。
(四)尖托器(尖锋托背器):如剑、钺、匕首等。
(五)刃托器(刃锋托背器):如短刀、钩等。
(六)击合器(击锋合背器);如双锤、双锏、棒、盾、铁尺等。
(七)隔山器(头锋体背器):如节鞭、链锤、条鞭等。
(八)脱手器(飞锋无背器):如箭、弹、弩、镖等。
上述分类法是根据武器的锋与背的同一性总结出来的。同一类型武器的锋与背具有相同的法与术,这对认识某种武器,一看锋形背位便知其法明其术,据其术法,可用可破,故这种分类法是相当科学的。
有的武器属两种以上的合形武器,如:三节棍为击合器与隔山器的合形器,因此它的法与术兼有此二器的各自一部分。又如:梢子棍,它具有棒的术法还具备一些隔山器的通法。
器规论:在击技中使用武器必须遵遁的共性规律,称为器规论。它分为两部分,即“锋规”与“背规”:
(一)锋规:锋行已对间、刺击手身骑、若遇背相迎、速变则有奇。武器的锋点必须行动于对我双方之间,这个双方之间不能理解为拳术、短打动域论的内形,而是对我双方各自的手臂身形和座骑相对的空间范围。自己的器锋必然行动于这个空间之内。但轮砸、轮劈的轮形招法有瞬间出形的情况。器锋击斩刺的部分是对方的执械手身干与座骑。手身并列是因为对方身虽受伤,而手不伤仍可能有战斗力;而伤其手,身虽不伤则其器械必废。如本身的器锋在进击中遇到对方的器背相迎(碰或接近)时,则应迅速改变进击或防守的招术,必有奇效。这就是“锋背相遇,贵在速变”的击技术论。
(二)背规:锋来背相迎、藏锋速进急、背护手身骑、绝不使远离。对方的器锋进击时,当以自己的器背相迎。但在相迎之时必须有利于发挥自己器锋的快速进击,这样的招法才起击技作用。为此首先必须做到背出藏锋。这又一次阐明了锋背相遇贵在速变的击技术论。器背要紧紧的防护自己的手臂身形和座骑绝对不能远离。
总结上述可知器规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锋背相遇、贵在速变:说明了在运用武器之时速变之机在于锋背相遇之始,达于此称为术战,否则生拼硬打,称为力战。
二、背出利于锋进、锋出利于背防:这是锋出背备、背出藏锋在击技中的运用。
器规论指明了锋背的运用范围,主要击防部位等,这些都可做为衡量招术的标准。
武器四论这一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再实践。一切武器的结构及其锋背的设置,完全是在征战中逐步形成定型的,而“锋背论”则是由各种武器的个性总结出来的共性。因此“锋背论”为我们认识武器,辨别其实用性提供了理论根据。更重要的是为研究武器的法与术提供了先决条件。“术法论”是在“锋背论”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为只有根据武器的锋背部位及其形,才能使我们认识和分析锋的进击背的防搪法。即法源锋背,这也使我们对各种武器的器法论述能给予科学分析,为辨真求实提供了理论根据。器术则基于法法相连,这使我们明确了每两法相连而成一术,当然任何一种招术有无击技价值,则必须实践检验。“八器论”指出了同锋背武器的共性范围及同一类武器的锋背术法与器规的同一性,为使用某一种武器竞技于其它各类型武器,给出了知己知彼的论据。“器规论”是武器的锋背及其术法在击技及套路演练中所必须遵循的共性理论。它指明了锋背各自运动范围各自的作用,锋与背的主要击防部位,锋背的各自作用,锋与背相遇的对阵要求。
总之武器四论之间有有机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四理源于实践,是实践的概括,哪一种实用的武器没有锋背呢?根据武器本身的锋背而考察它的击防术法,这是当然的。根据所有武器的各自的锋背而分八器,从而明确它们的个性与共性术法关系,这是十分科学的。另外,也只有根据锋背及其术法才能有器规的确定。因此,“武器四论”之间紧密相关,由其器形直到最后实用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这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总结的极为宝贵的成果。
|